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一系列最新就业政策措施
第一,拓宽高校毕业生五大就业渠道: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招聘高校毕业生;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同时,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待优惠政策。二是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这些岗位主要包括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养老服务等岗位,以及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三是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五是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统筹安排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此外,适当增加工程硕士及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研究生的招生数量,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深造,延长就业时间,缓解当期就业压力。
第二,到城乡基层就业享受五大优惠政策:
一是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三项补贴政策:第一,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二,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第三,对参加面向基层就业的“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二是考研加分政策。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三是学费代偿政策。对自愿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 四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参加一些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第二,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加大到乡村工作的毕业生力度,乡镇机关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选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第三,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五是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政策。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第三,取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的制度性障碍:
一是取消非本地户籍毕业生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二是取消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费用。《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三是落实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包括优先安排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额度发放贷款,市县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和相关补助补偿。
第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享受补助。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一是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二是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是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第一,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由项目经费列支;第二,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第三,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五项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目前我省高校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较低,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通知》明确了五项扶持政策:
一是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二是财政据实贴息。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三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省有关部门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五是优先安排创业项目和享受培训补贴。
第六,组织五项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活动:
一是大力开展多种方式的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及高校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二是深入实施信息采集工程。继续实施“组织千名志愿者、走访万家用人单位、采集十万岗位信息”的信息采集工程,建立丰富完善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 三是加大就业网络联盟建设力度。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完善信息共享、政策发布、网上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五位一体的功能,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四是组织“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的公益巡讲活动。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五是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活动。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
第七,强化五大实习实践活动提升就业能力:
一是拓展毕业生的实习见习基地。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二是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行顶岗实习。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是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开展就业通适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五是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第八,对五类困难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
一是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要对其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二是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三是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四是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要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就业服务,确保他们实现保底就业和稳定就业。五是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