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科研究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为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要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遵照学校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我校实验室实行三级设置:原则上每个系(院)只设置一个中心实验室(一级实验室);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实验室、中心、实训基地(二级实验室);实验室、中心可下设实验分室。二级实验室的类型分为基础、专业、实训三类。实验室建立、调整的总原则是全面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的效益,具体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每个一级学科或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专业基础课实验,原则上全校只设置一个教学实验中心。
(三)积极倡导跨系(院)联合组建或共建校级实验或实训中心。
(四)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五)不再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连续两年不能恢复的实验室,所属系(院)应及时提出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设备值不低于50万元。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都要经过论证,并由学校正式批准,论证依据为上述原则与条件。新建和调整实验室每年六月份审批一次,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心实验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立与调整。
(二)二级实验室由院填写《淮阴工学院二级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审批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设备处组织论证、审核;人事处审批;学校行政批准并发文确认。
(三)实验分室建设(改造)每年度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系(院)论证后,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分室建设(改造)项目论证书》报设备处;由教务处、设备处会审后教务处审批;设备处组织进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并编制学校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实施。
(四)实验室学科建设、科研所需要仪器设备,每年度下半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系(院)论证后,以项目立项形式报学校学科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设备处根据学校年度设备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进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并编制学校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分室验收:
实验分室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各中心实验室要组织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分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后续实验室建设依据。
第十五条 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水、电改造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设备预算计划,实验教学维持费纳入教学事业费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规划与实际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用房管理。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校人事处审批;审核实验分室的新建、调整报告并审批,实验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
(二)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三)组织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
(四)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的分配工作。
(六)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协调,对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七)会同设备处每年组织一次实验室管理经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实验室先进集体的评比工作。
(八)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九)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整理归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数据。
(十)会同设备处组织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设备、安全、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组织制定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清产核资,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并督查执行。
(六)负责实验室改造、搬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制定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和处置。
(八)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的论证和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九)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院)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各系(院)分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系副主任(副院长)兼任,由学校任命,实行系(院)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中心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接受学校教学质量、实验室管理检查与考核,做好实验室验收、评估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实验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组织编写、修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四)按照各系(院)所承担的在实验室进行的教学任务计划,组织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五)加强对中心实验室教学经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利用率。
(六)搞好实验室开放,为常规实验教学、学生创新、教师科研提供服务。承担为相应专业、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心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七)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提出并参与实验室人员的编制需求与招聘,制定并落实每年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提高实验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
(八)为各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各中心实验室完善的安全、卫生制度,每个房间、设备责任落实到人。负责中心实验室软环境建设。
(九)负责中心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及实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与实验室相关信息负责。
(十)组织做好与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实验室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心实验室的规模可设专职副主任一人,二级实验室设主任一人,由各系(院)任命,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验室专职副主任、二级实验室主任需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基础型二级实验室主任要求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其它要求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验室专职副主任工作责职由各系(院)自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扩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所承担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三)搞好二级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校、系(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做好二级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设备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系(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由教务处、设备处对全校实验室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低值易耗品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所有课程实验开出情况;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实验室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及各类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以《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标准》为依据,不定期地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系(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配置根据实验室规模采取专、兼结合方式。各系(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验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按教学计划进度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指导。
(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编写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三)正确、熟练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四)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五)传授实验有关的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课。实验要全程指导,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量化目标管理。
(六)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七)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二)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新的实验项目开发,使实验室仪器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所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所负责实验分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实验室所有的物资、帐务、教务管理工作,设备、教学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工作。
(二)负责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建帐、损坏、积压、报失、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负责中心实验室各种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进行集体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效能,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苏教科〔2019〕1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在实验室使用期间安全检查的频次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风险实验室(Ⅰ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较大风险实验室(Ⅱ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一般风险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Ⅲ、Ⅳ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国家、省市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各教学科研单位自查。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根据实验室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问题管理台账,逐项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及时完成安全问题整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反馈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因客观条件无法做到即知即改的,需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国资处备案,并按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有关单位未整改到位,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暂停使用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房间为单位,根据安全检查(含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检查)发现的房间安全问题数量,分为一级安全责任、二级安全责任、三级安全责任、四级安全责任。
(一)一级安全责任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达6-8条的;
(二)二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9-12条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一级安全责任的。
(三)三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13-16条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安全责任的。
(四)四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17条及以上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三级安全责任的。
第九条 因存在安全问题被暂停使用的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重新启用。因实验室暂停使用而影响到教学科研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安全问题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各单位应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
第十条 根据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程度,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存在一级安全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存在二级安全责任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一般教学事故。
(三)存在三级安全责任的,取消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同时,认定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实验中心负责人一般教学事故。
(四)存在四级安全责任的,取消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重大教学事故;同时,认定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实验中心负责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安全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资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后续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淮工办〔2019〕5号)同时废止。
淮阴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全面实行素质教育,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组织教学工作最基本的指导文件。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学的课程设置和实验项目、内容、要求、时数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我院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理工科院校,实验教学的地位更加重要。它是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学会和掌握本学科的实验研究方法,训练和培养实验技能及严谨的科学作风的基本教学手段。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系要根据学院总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制定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教学作全面、系统的安排,形成自己的实验体系,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培训和训练。
1、实验教学计划要提出对实验教学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要求,实验教学的阶段划分,实验项目的选定,学时分配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组织和安排,以便指导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2、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规定本课程开设实验教学的任务;
(3)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应明确:验证哪些基本理论;训练哪些仪器设备的使用;掌握哪些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联系哪些理论的应用等;
(4)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特点与学时分配;
(5)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选定,明确必修实验和选修实验项目以及各应达到的教学要求,要按照课程内容和学科发展精选一定数量的基础性、验证实验,适当安排综合设计性实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顺应本学科(专业)的潮流,引进代表本学科(专业)最先进的实验设备和研究手段,注意把最新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中;
3、凡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要求以及分批安排,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时数和更改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必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实验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
实验教学的师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高质量的实验课,人员配备必须达到要求,这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因此,各系应认真审定实验指导教师的资格,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有以下人员担任:
(一)相应学科(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首次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实验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方法,熟悉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
2、掌握所授实验的原理、内容和方法,正确操作和能维修一般的仪器设备;
3、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对每项实验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列出讲解内容和要点;
4、有实验室主任在本门课程中选定实验项目进行试讲(做),经听课成员评议,实验室主任审查,系领导认可后填报“实验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定表”报教务处备案,对未通过的一年后可再次申报。
三、实验教学工作安排
(一)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便于掌握了解、督促检查实验教学的执行情况,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室工作能较好地统筹规划,各系须认真审定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资格,提前半个学期安排好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填报《实验教学任务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系,另一份连同《实验教学大纲》交教务处。
(二)全校各类实验室要互相支持,积极开展实验协作,仪器设备共享。各学科专业实验室,有责任为院内其它学科专业,开出本实验室尚可开出的教学实验。
四、实验教学的具体实施
要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必须抓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课前准备
1、学生实验基础知识的调查
实验课指导教师接受授课任务后,首先要调查学生课前所具有的实验能力,为组织实验教学提供依据。
2、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除了实验教学大纲之外,实验教学文件还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所必须的资料。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
每门实验课应选一本好的基本教材,辅以适合自身特点的自编讲义,并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设置好实验项目。
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实验用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和注意事项等。
凡没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3、备课
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指导教师除了要准备好教学文件之外,还要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对每一个实验项目,要写明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实验的结果、数据处理和误差分析。
4、做好实验用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5、学生必须预习,写出预习报告,以备教师抽查。
(二)课堂实验
课堂实验是实验教学的关键,指导教师必须亲临指导实验,抓好以下几点:
1、实验前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或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辅导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3、对每一次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实验目的、原理、实验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学生要严格课堂纪律,预习合格者方准动手实验。实验时要尽量让学生自己动手,独立完成每一步操作,不要包办代替,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4、指导教师要做到《三勤、五坚持》,即腿勤(巡视学生操作了如指掌),嘴勤(善于启发学生思考),手勤(做必要的示范)。坚持严格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坚持勤俭办学。
5、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和未达到要求的均要重做。对优秀学生要启发他们的创造性思维,培养综合设计的能力。
6、下课前,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三)实验教学效果的检查
实验教学效果是执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全过程各因素的综合反应,必须抓好实验教学效果的检查。
1、实验报告是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的直接体现。因此,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按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报告要求达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2、要严格考核制度。对于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核(考查);对于附属理论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查)。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促进设备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协调共享”的原则,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设备工作,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凡利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等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资产。
第四条为了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流失,校所属所有单位、部门(已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除外)都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报销手续。
第五条仪器设备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挖掘潜力,重视维护保养、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工作,着力推进开放共享,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各级设备资产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管理,要按岗位规范要求,确保各基本数据项的准确、完整,务必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设备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单价不足固定资产值,但独立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家具全部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单价在200-1000元的一般仪器设备和单价在200-1500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列入低值仪器设备范围管理。
(三)单价不足2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工具、量具等设备,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管理。由各单位、部门(校属)建账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查。
(四)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使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各种用于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电子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八条凡符合以上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要计价入账。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分类:
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通常指的是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共九个大类。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应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4.对原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仪器设备,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二)价值的增减变动:
对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去财务处报账,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1.对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增加了附(部)件的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了技术质量的,应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对成套设备,因毁坏或因需要拆除原有部件而降低了使用功能和技术质量的,应按评估价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支出费用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计划申报
(一)每年底前,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向设备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设备添置计划。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规划和学校的下年度财政预算,拟定出全校下年度各类仪器设备、物资添置计划,经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为方便教学、科研的需要,各单位、部门临时急需设备,可填写“淮阴工学院计划外设备申购报告”向设备主管部门报送购置计划,设备主管部门编制当年追加设备投入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三)各单位、部门提交的仪器设备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品名全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需配备附件及主要用途,同时应落实存放地点和使用管理人员。
(四)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各单位、部门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要做到使用、管理、验收人员的落实等,严格依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五)购置计划若有调整与变更,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应依据有关手续查清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签订购货合同。
第十三条 验收
(一)仪器设备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及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样品等进行。
(二)仪器设备实行分级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分为校级验收和自行验收。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校级验收,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学校对自行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验收工作要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实物和技术验收。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外借和报废报失
第十四条 调拨
(一)设备使用单位(含部门,下同)闲置、使用效率低、淘汰的仪器设备,学校根据需要进行调剂处理。对于调剂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设备使用单位在相关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发起调拨流程,打印调拨单,按调拨工作流程办理调拨手续。
(二)调拨的仪器设备,在校内调剂时,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向校外调拨(含外赠)时,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外借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借出,必须经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保卫部门凭设备主管部门开具的出门单放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借出,须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二)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借用单位或者个人须先到财务处交纳规定费用,必要时可收取一定的押金;仪器设备归还时,原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验收并记录,发现损坏应按规定进行索赔,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废、报失
(一)凡符合《淮阴工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中规定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二)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被盗情况,要及时主动报告保卫处、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等事情查实后,追究责任、办理赔偿及相应的账务处理等手续。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报账、建账
(一)报账手续:
1.有采购合同的,凭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购货原始凭证、合同、验收表、设备验收领用单报账。设备验收领用单要有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领用人、设备管理员审核签字,方可生效。
2.无采购合同的,凭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购货原始凭证、设备验收领用单报账。验收领用单要有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参验人、领用人、采购人、设备管理员审核签字,方可生效。
(二)报账审批权限:按财务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
(三)依据“淮阴工学院资产验收领用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学校仪器设备资产明细账,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打印设备条码、固定资产入库单(三联),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粘贴仪器设备标签,确保粘贴准确无误。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设备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定期与财务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仪器设备账务、管理等变更手续。
(一)机构调整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合原机构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与有关部门进行设备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设备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会同本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人员一起办理仪器设备账物交接手续。
(三)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调整(含退休或调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使用单位办理相关账和物的交接工作。账务调整由单位设备管理员从设备相关管理系统发起调拨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办完仪器设备账务、管理等变更手续后由调整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设备移交结清证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对于交接不清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员或设备管理员,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对于拒不交接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以通知财务部门扣发或停发其工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立运行、技术档案,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故障、检验维修等情况。
(二)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确实需要时,必须填写“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立项表”,报本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审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三)凡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费用。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工作,防止仪器设备受潮、受光、受热、受冻、锈蚀、腐蚀,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并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和更换磨损零件等,并填写相关的记录。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修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失灵、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修理,做到一般维修不出本单位,由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修理;不能修理的要及时上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校内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校内技术人员不能维修的,要及时与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维修;如需要校外维修人员来校的,需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维修。具体参照《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阴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投资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五)因工作需要,学校认为应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性能陈旧过时或性能精度降低等原因,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安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报告的内容如下:
1.申购仪器设备在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进口仪器设备须写明国别、公司、为何不用国产产品的理由等(见可行性报告样表)。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应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等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专、兼职管理人员数,职称,专业培训,技术资格等);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3.分管校长审批;
(三)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按学校规定进行采购,并签定购货合同。
第四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接运、验收、安装、调试、索赔、建档等工作。
(二)到货前的准备:各申请单位、部门根据定货合同发货日期,主动查询到货时间,及时做好接运工作,避免到货滞压;设计周全的接收方案,详尽阅读掌握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到货后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含部门,下同)组织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四)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报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校级验收。
(五)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截止日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算三个月)前七十天,由设备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六)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大型仪器的随机材料等,在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报账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固定资产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是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调配。
第八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各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使用人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专职(兼职)负责人由设备使用单位任命。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详细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完整记录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
(二)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以及维护保养,在保证大型设备的性能指标在不降低的前提下延长其使用寿命。
(三)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按学年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系统。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积极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努力取得对外技术服务的资质。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做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设备主管部门,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由本单位的维持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设备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五章 调拨和报废
第十五条 为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报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淮阴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情况;现有功能利用率;新开发功能情况;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的办法
(一)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全部数据及自评结果报设备主管部门。
(二)设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自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核实后向全校公布,并将有关数据表格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发《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由学校宏观调控,执行年度计划。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设仪器室和材料库,并归由二级学院(部)管理。实验室为基础用户。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材料管理责任制,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对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处理等都要认真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室要建立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账,登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
第四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宜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事先须通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和尊重支持物资管理人员工作的教育,反对一切铺张浪费和损害公物的行为。对工作认真负责、注意节约、爱护公物的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管理人员,应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区分与分类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物品一级分类目标中能用于我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仪器设备的物资。
第七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区分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且单价低于2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一般器械等。
易耗品:指易损易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物品的购置应根据事业的任务、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经费的可能和库存情况认真细致的制订购置计划。
第九条物品的采购工作,由主管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条物品入库必须由物资管理员及时认真验收,对贵重、稀缺进口和民用性强的物品,有关单位、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验收中要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变质、损坏、短缺、错货等情况,应及时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赔补手续。保管员对入库物品要及时认真做好有关账务工作,严禁启用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立物品仓库的单位,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标志鲜明,安全整洁,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要集中管理,精确计量与记载,并定期查对。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制定库房物品的储备定额,根据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储备的品种和储备量,注意防止因储备量过多而造成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物品的领发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物品的领用应尽量做到计划化,要认真核算,实行“需要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避免积压和浪费。对贵重稀缺及民用性强之物品的使用应从严掌握,领用单位、部门或个人要写明用途和实际用量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方可领用。库房保管人员要做好精确计量的明细账,并定期查对库存。
第十四条低值品领用应以坏换新,注意保管,丢失要赔偿。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对多年不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退库,必要时对退库的物品要做质量鉴定。对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应回收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国家统配物资,一般不对外单位转让,必要时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对领用的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对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的一定量的备用物品的管理及留用量调整工作并负责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的明细账,使用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部门对在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要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要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查。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使用单位、部门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专门管理,要加强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条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的领用要由专人审批,根据需要限量发放。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库。盛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品账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做到口径一致,便于查对和分析研究。
物品账卡设置要求如下,
1.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2.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清点、盘亏盘盈经主管部门同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账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仪器设备维修费纳入学校的正常预算。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则上自行修理),在各单位(含部门,下同)的维持费中支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校设备维修费中支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单位技术人员或使用人员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设备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设备主管部门,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自行维修。如不能自行维修,可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校外维修,价值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本单位领导同意,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维修奖励。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对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由设备主管部门收回,留作校专家小组鉴定、备查后处置。
第九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淮阴工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向设备主管部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现的任何故障及维修结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如实地做好详细记录。维修结束,实验室(中心)主任应组织人员及时对设备维修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使用管理人员一同会诊,并提出维修实施意见,详细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设备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表》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和故障的原因、使用单位提出的维修意见以及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等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和采用维修的方式。维修方式分为:
1.使用单位自行修理。
2.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校内专家进行维修。
3.校外维修中心或生产厂家维修。
(四)故障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并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等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四)不按规定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三条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按损失价值可酌情减免:
(一)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五条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六条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二)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四)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扣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五)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或部分赔偿;
(六)对照相器材、电视机、摄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七条赔偿处理权限
(一)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二)2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5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设备使用单位与设备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单位、部门赔偿。
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淮阴工学院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更好的服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含部门,下同)和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条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1000元及以上的一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车辆等。
(二)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1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三)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技术落后、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二)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超出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和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三)设备使用年限标准
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5-10年
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 8-10年
3.机电设备、动力设备、生化类设备 10-15年
(四)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四条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与审批
鉴定小组负责对仪器、设备等进行报废鉴定,小组成员至少有三人,且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结论应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是否可以报废及残值情况等。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1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由所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单价在1500元--10000元的教学科研设备和1000--5000元的一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由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三)单价在10000元--50000元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0--50000元的一般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校内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总值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组织鉴定,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总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各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和报废清单,由学校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报废程序
(一)拟报废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从设备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设备报废鉴定表,按照鉴定表上要求填写(附拟报废设备清单),使用单位审核盖章,提交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报废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
(三)对于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设备资产管理员登陆相关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发起处置申请,依据系统相关处置流程办理销账手续。
第六条报废设备的处理
(一)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报废设备的回收工作,各单位在报废设备的回收过程中应主动配合。
(二)申请报废设备的单位接到报废批准通知后,应将报废设备按设备主管部门要求送到指定地点,送交的报废设备应保持主体完整或主要部件齐全。
(三)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设备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报废设备擅自拆卸零配件或处理。
(四)为了充分利用报废设备的残值,发挥其作用,对于回收的报废设备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处置:
1.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2.作为同类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3.捐赠希望工程或作为扶持困难单位的捐赠品;
4.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五)大型或批量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一般设备直接变卖,所得资金扣除报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余部分上交学校财务。
(六)对于一些特殊报废设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一步管好、用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建立正常的评价考核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且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但列入大型精密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40万元以上设备(03类)还需参加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评价。
第二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设备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果、有偿使用、功能开发、设备完好率等七个方面。
(一)设备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悬挂;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使用、维修和维护记录的填写存档等。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
(二)机时利用:该项内容的考核以有效机时与定额机时之比表示,一个百分点为1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35%。
定额机时
通用设备:
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
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通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基础教学实验的设备,专用设备是指用于专业实验和科学研究以及分析测试等辅助手段的设备。
(三)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持证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的人员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0%。
(四)科研成果:指利用该设备的实验结论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样品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学术论文。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0%。
(五)服务收入: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教学科研计划外对校内外有偿使用的情况,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考虑到仪器设备价值等因素的差异,有偿服务收益率用“收入÷设备原值”衡量。每个百分点为5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10%。
(六)功能开发:含原功能的利用率和本年度新功能增加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
原有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实现新的功能等。
实际使用功能数包括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实际使用功能数=原功能利用数+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七)设备完好率:指寒、暑假及法定公休日之外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用完好时间(天)/198(天)来衡量,每个百分点为1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
以上七项考核内容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每项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三条考核程序
分为实验室自查、二级学院(部)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是:按附件中各项认真填写,对所负责仪器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并按时将自查结果报二级学院(部)考核小组。
(二)各二级学院(部)应组成由分管院长、设备管理人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具体工作。二级学院(部)考核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二级学院(部)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每台仪器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逐台逐项核实、评分。
3.根据得分评价标准,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初评。
4.按时将考核评价表、二级学院(部)考核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5.设备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附件1中统计情况录入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平台的绩效管理中。
(三)学校核查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现场抽查不低于20%的设备,对二级学院(部)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2.在学校核查的基础上,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布各台设备年度效益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结果。
3.根据每台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得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条时间安排
按学年度考核,每年9月1—15日设备负责人自查,各二级学院(部)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每年9月下旬学校核查、汇总。
每年10月上旬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向教育部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条考核办法
(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表》(附件2),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空项填零)。此表一式三份,实验室、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一份。
(二)对照原始记录与相关材料,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逐一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确认最终得分。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标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90为优秀;75≤得分< 90为良好;60≤得分< 75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奖惩
(一)学校根据仪器使用效益情况,对使用好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学校将根据责任情况,对其仪器所在单位和设备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效益考核不合格的仪器,学校进行调拨和相关处罚。
(三)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单位,将作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经复查仍无改观,学校将给予暂缓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处罚。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和规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通过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节约教学设备经费,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与立项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实验教学必需的仪器设备,经考察论证,如自行设计生产,能达到或超过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在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提出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并填写《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申请书》,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对申报项目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能完成的实验项目及利用率等进行详细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立项,列入下一年度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计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条经费使用
凡经审批立项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列入当年教学科研设备计划,专款专用。根据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项目制作中需要的独立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提出计划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采购。采购原材料先办理借款手续,所有发票由项目责任人集中保存,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按《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的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用品等软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三条验收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期不能完成,需提出延期申请,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然不能完成的,经费冻结,并追回已用经费。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应填写《淮阴工学院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验收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任务书;
(二)研制总结报告;
(三)设计方案;
(四)图纸及技术文件;
(五)测试报告;
(六)成本核算表;
(七)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
(八)用户意见;
(九)样机。
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介绍该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用途、技术要求及指标等;
(二)由使用部门介绍设备使用情况,与同类产品相比优点及需改进的意见;
(三)研制人员操作设备进行演示,同时向专家做详细介绍;
(四)专家组就技术和设计等逐项向有关设计人员进行询问;
(五)专家组成员进行讨论,并明确这次验收是否合格,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专家组向项目组成员反馈验收意见;
(七)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签写验收报告,专家组签字认可。
第四条建账
3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费用支出及入账价格由学校审计处审计。凡通过验收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入账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同时做好产权界定及交接手续。根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对有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有计划的组织推广,以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其它
(一)对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同类产品技术指标的,按立项经费的30%扣除经费,并视具体情况核减研制劳务费和科研工作量。
如果有50%以上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项目任务书中的相关要求,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将视具体情况,取消研制劳务费、科研工作量,并自负研制费用的50%。
(二)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实际使用2年后,可申报学校的教学研究成果奖。
(三)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领取相应的劳务费。劳务费额度由申请者在申请书中标示并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核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外购设备和机加工大件附件除外)的15%提取,劳务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取。
(四)科研工作量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技产业处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视自制设备的具体情况给出,该工作量仅作年度考核用。
(五)产品所有权和专利权归属:所有权、专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等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操作。
第六条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对危险品进行严格的分级、分类,并指定专人保管。爆炸品、剧毒品的管理要采取“双人双锁、共同保管”措施,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
第七条 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第三章 危险品的购置
第八条 购置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批。购置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
第九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推拉和倾倒。采购和提运人员应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预防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第四章 危险品的储存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仔细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容易积水的低洼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五)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六)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
(七)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和防盗工作,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具,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发生失窃、短缺及其他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存储地点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热、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鉴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实验室必须遵从随用随领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制度。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项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两人同时签字领用。保管员应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手续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保管员应对领用人、领用、剩余、消耗的数量及领用后的使用情况严格登记备案,做到账、物相符。用剩的危险品要及时退还到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师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学生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有实验教师在场进行合理的指导,确保安全。
第六章 危险品的“三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危险化学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及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交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体废弃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应分别追究当事人、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室,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淮阴工学院实验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实验化学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都负有对产生的废弃物作科学、合理的收集、储存、保管和最终处理的责任。
第三条处置化学废弃物要遵循“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产生量”的原则,安全合理利用化学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化学废弃物。
第四条有关单位应建立化学废弃物回收室,安排专人负责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存储与日常管理,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应建立健全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回收室的监控措施,提高回收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化学废弃物的安全。
第五条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应尽量对化学废弃物先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可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排入下水道;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非水溶性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六条提倡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强酸、强碱性的废液中和并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放,某些含重金属离子废液的沉淀处理等,处理方案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某些用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试剂,如甲醇、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及贵重金属等,以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八条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交由回收室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严禁将化学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危险后果的废弃物不得混合存放,如过氧化物与有机物,氰化物、硫化物与酸,铵盐、挥发性胺与碱等。对硫醇、胺等会发出臭味的废液、发生氰、磷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废液、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类废液、含有过氧化物之类爆炸性物质的废液以及剧毒品废弃物,要采取适当措施,谨慎操作,单独存放,防止泄漏,并尽快处置。
第十条其他特殊性质的化学废弃物,如钠、钾、锂等须进行油封处理,汞、磷等须进行水封处理,并旋紧瓶盖,交由回收室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剧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仅限于在本实验室指定的实验中使用,必须严格控制流向,如有外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含有放射性和致病生物污染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防泄漏,不可混入化学废弃物中。
第十三条无法自行处置、处理的化学废弃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委托环保部门确认的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弃置化学废弃物。
第十五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化学废弃物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有化学废弃物的各二级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与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数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院明确分管院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省级重点实验室,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接待外单位人员参观。
第三条学生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预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未经实验教师的许可,不准动用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
第四条实验室严禁任何人抽烟、乱拉电线、乱接电源。实验中需用明火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用明火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
第五条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清理仪器设备、药品、工具,清扫场地,并在关好门窗,关断电源、气源后才能离岗。
第六条学院分管安全负责人定期对本学院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一般设备须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设备科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归还时要验收,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八条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申购、入库、保管、使用、回收,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设备处、保卫处。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给学院造成损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追究责任。
数理学院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清洁、废物处理等从事实验室所有活动的人,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实验技术人员、科研教师、实验课教师、学生等人员。
第三条人员职责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准入制度的制定、更新,人员准入及监督。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及学生实验活动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准入原则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实验课教师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课授课工作经历,接受有关实验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实验室责任范围内相关环境、设备设施、工作内容等情况,熟悉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报告程序,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学生应掌握实验区域内相关安全知识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实验的安全风险,接受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制度、个人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了解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其他进入实验室活动人员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申请进入实验室并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经历,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五条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均需征得相关实验室责任人和实验管理人员同意,在通过相关考核确认有能力进入实验室从事相关活动时才能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入室后需先登记确认后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数理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等有关条例,及《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数理学院实际情况,成立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数理学院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危险品必须进行严格的分级、分类,指定专人保管。爆炸品、剧毒品的管理要采取“双人双锁、共同保管”措施,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购置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由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批。购置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由学院领导审核,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的管理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仔细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容易积水的低洼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和防盗工作,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具,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发生失窃、短缺及其他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存储地点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热、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措施。鉴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实验室必须遵从随用随领的原则。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制度。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项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两人同时签字领用。保管员应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手续应当留存备查。保管员应对领用人、领用、剩余、消耗的数量及领用后的使用情况严格登记备案,做到账、物相符。用剩的危险品要及时退还到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
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师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学生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有实验教师在场进行合理的指导,确保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三废”处理
对在危险化学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及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交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体废弃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直接排放。
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数理学院火灾防范与处置应急工作预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时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数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日常防范措施
1.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掌握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大力普及火场自救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火场逃生能力。
2.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基本内容:
(1)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易发生火灾部位的消防器材配置,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等情况;
(2)人群密集区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间隔距离、消防水源、通道和周围环境等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畅通;
(3)各项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保养情况,灭火器药剂是否过期,能否正常使用。
消防检查主要采取防火日巡查、定期检查、高危季节检查、重点时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等多种形式,按照本学院的实际状况,把各种形式的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3)平时注意发现和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初起火灾,能立即组织扑灭;对已经形成的火灾,能立即启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4)加强重点部位消防工作,预防重大火灾发生。消防重点部位主要有配电室、档案室、实验室,这些部位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避免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三、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火险,应立即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消防安全人员利用附近灭火器材进行迅速扑灭,并叫人立即拨打校内报警电话向保卫处报警。
报警程序:
(1)火情发现者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校园110应急中心:0517-83591110,枚乘路校区主门:0517-83599040,北京路校区1号门:0517-83591040)。
(2)根据火势情况,如需报警立即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务必详细说明发生地,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派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2、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检查起火原因并组织扑救。
如果为电气引起火灾,应首先切断电源。
如果为图书、精密仪器或油类火灾,应避免用水扑救,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进行扑救。
如果火灾迅速被扑灭,火扑灭后应尽快通知起火单位领导,检查损失情况,调查起火原因。
如果火势难以控制,保卫处应立即拨打“119”争取灭火增援。并安排专人到校门口或校内交通要道接应消防队的到来,同时做好现场警戒等工作。
如果有人被火围困或处在危险之中,应迅速查明火场及危险区域的滞留人员,紧急疏散人群,采取各种措施紧急救人。如果发现有人被烧伤,应立即拨打“120”救助。
如果火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资(数理学院实验中心存在酒精等易燃易爆物资场所:枚乘路校区16212室,北京路校区主楼A1017),在判断不会立即爆炸情况下,应先采取防爆措施,然后紧急撤出易燃易爆物品。
如果火场附近存放特别贵重物品,应立即隔离或疏散物资,同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3、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起火单位及保卫处在场人员应及时向消防指挥员介绍火场情况,如燃烧的物质、有无人员被围困、灭火中要注意事项等。同时在场扑救人员都应在消防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扑救火灾。
4、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护好现场,未经院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火场,以便调查原因和损失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保卫处负责向院长出具书面报告,对火灾情况作出总结,研究处理事项和善后工作。
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生命至上、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数理学院实验室突发治安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校内治安突发事件一般有流氓滋扰、重大失窃、群体斗殴等类型。
(一)流氓滋扰事件的应急处置:
1、立即报告当事人或知情者。首先立即向院保卫处报告事发地点及当时情况,同时快速向宿管站,班级组织和学院领导等报告。
2、如果滋扰者属一般情况,并无生命威胁时,应向滋扰者讲明道理,晓之以理,必要时组织力量,将其制服,扭送保卫处处置。如果滋扰者身带凶器,应与其周旋,避免与其正面冲突,并暗中派人向“110”报警,以寻求尽快得到保护。如果发生伤害,应将受害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情况紧急,应拨打“120”救助。
3、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同时通知门卫严格控制和检查出校人员,以便捉拿疑犯。
4、“110”到达现场后,保卫处及现场人员要紧密配合,准确反映情况,尽快平息事态,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5、学院领导、辅导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到达现场,问清情况,查明原因,如果与学生有关,应及时做好学生工作,对引发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总结事件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重大失窃事件应急处置:
1、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如果学生宿舍被盗,可先向宿管站报案,立即关闭楼门,告之周围同学,请求同学及时寻找和围堵嫌疑人。
2、封锁并保护现场。安排专人负责,不准任何人进入。万一进入现场后才发现被盗,应马上撤离现场,切忌翻动现场物品。
3、发现存折、银行卡、校园卡等被盗,应立即挂失。
4、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失窃情况,分析发案过程。如果案情重大,应立即拨打“110”,请求公安破案。如果发案时间很短,应立即通知控制校门,防止窃贼逃出校外。如果案值不大,且内盗可能较大,应尽快通知有关单位,与保卫处组成调查小组,迅速组织排查。
5、“110”到达现场后,保卫处及有关人员应主动介绍情况,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6、认真分析被盗原因,找出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避免再次被盗。
(三)群体斗殴事件应急处置
1、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同时迅速向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报告。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知情后,应立即行动,尽可能组织力量,说服教育,迅速制止,尽力控制事态。
2、保卫处、所在学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召集现场学生党员、干部将斗殴双方强行分开。
3、对斗殴中造成伤害的人员,要立即通知校医院赶到现场进行救治,伤情严重,立即拨打“120”救治,同时,受害者所在学院的领导应及时安排好受害人的护理工作,并立即通知受害人家长来校,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引发其他矛盾。
4、如果案情重大,无法有效控制时,保卫处应立即拨打“110”。“110”到达现场后,保卫处、有关学院应紧密配合,将为首分子立即强行带离现场,开展案件调查。
5、学生所在学院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学生会议,平息情绪,开展批评教育,要求学生主动承认错误,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提供线索,积极配合警方或校方查清事实。
6、保卫处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如警方已经介入,要密切配合警方进行事件调查,事件查清后,保卫处应向院领导书面报告事件的全部情况,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7、有关系(院)认真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数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一)教学计划是全面实行素质教育,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组织教学工作最基本的指导文件。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学的课程设置和实验项目、内容、要求、时数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实验教学是培养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学会和掌握本学科实验研究方法、训练和培养实验技能及形成严谨的科学作风的基本教学手段。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系要根据学院总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制定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教学作全面、系统的安排,形成自己的实验体系,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培训和训练。
1、实验教学计划要提出对实验教学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要求,实验教学的阶段划分,实验项目的选定,学时分配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组织和安排,以便指导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2、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规定本课程开设实验教学的任务;
(3)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验证哪些基本理论;训练哪些仪器设备的使用;掌握哪些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联系哪些理论的应用等;
(4)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特点与学时分配;
(5)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选定,明确必修实验和选修实验项目以及各应达到的教学要求,要按照课程内容和学科发展精选一定数量的基础性、验证实验,适当安排综合设计性实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顺应本学科的潮流,引进代表本学科最先进的实验设备和研究手段,注意把最新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中;
3、凡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要求以及分批安排,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时数和更改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必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实验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
实验教学的师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高质量的实验课,人员配备必须达到要求,这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因此,各系应认真审定实验指导教师的资格,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有以下人员担任:
(一)相应学科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首次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实验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方法,熟悉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
2、掌握所授实验的原理、内容和方法,正确操作和能维修一般的仪器设备;
3、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对每项实验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列出讲解内容和要点;
4、有实验教学部门主任在本门课程中选定实验项目进行试讲(做),经听课成员评议,系部主任审查,系领导认可后填报“实验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定表”报教务处备案,对未通过的一年后可再次申报。
三、实验教学工作安排
(一)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便于掌握了解、督促检查实验教学的执行情况,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室工作能较好地统筹规划,各系须认真审定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资格,提前半个学期安排好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填报《实验教学任务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系,另一份连同《实验教学大纲》交教务处。
(二)全校各类实验室要互相支持,积极开展实验协作,仪器设备共享。各学科专业实验室,有责任为院内其它学科专业,开出本实验室尚可开出的教学实验。
四、实验教学的具体实施
要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必须抓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课前准备
1、学生实验基础知识的调查
实验课指导教师接受授课任务后,首先要调查学生课前所具有的实验能力,为组织实验教学提供依据。
2、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除了实验教学大纲之外,实验教学文件还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所必须的资料。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
每门实验课应选一本好的基本教材,辅以适合自身特点的自编讲义,并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设置好实验项目。
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实验用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和注意事项等。
凡没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3、备课
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指导教师除了要准备好教学文件之外,还要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对每一个实验项目,要写明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实验的结果、数据处理和误差分析。
4、做好实验用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5、学生必须预习,写出预习报告,以备教师抽查。
(二)课堂实验
课堂实验是实验教学的关键,指导教师必须亲自指导实验,抓好以下几点:
1、实验前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或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辅导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3、对每一次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实验目的、原理、实验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学生要严格课堂纪律,预习合格者方准动手实验。实验时要尽量让学生自己动手,独立完成每一步操作,不要包办代替,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4、指导教师要做到《三勤、五坚持》,即腿勤(巡视学生操作了如指掌),嘴勤(善于启发学生思考),手勤(做必要的示范)。坚持严格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坚持勤俭办学。
5、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和未达到要求的均要重做。对优秀学生要启发他们的创造性思维,培养综合设计的能力。
6、下课前,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三)实验教学效果的检查
实验教学效果是执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全过程各因素的综合反应,必须抓好实验教学效果的检查。
1、实验报告是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的直接体现。因此,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按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报告要求达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2、要严格考核制度。对于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核(考查);对于附属理论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查)。
物理实验教学基本程序
为规范实验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物理实验教学的基本程序,请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实验原理及相关知识,熟悉实验装置和仪器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新教师和新开实验教师必须执行试讲试做制度,教师通过试讲后符合要求经批准后方可指导实验。
在1、2的基础上,写出实验教案,主要包括:
1、教学要求;
2、实验原理摘要;
3、操作要领;
4、原始数据、数据处理、结论;
5、问题讨论与分析。
上课前检查学生证件、预习报告、课堂考勤,考勤时应核对名单并及时上网登记;
集中讲解。学生分组实验前作简要讲解,一般不要超过30分钟(设计性实验除外);
指导实验。巡视、讨论、回答问题、操作指导,注意引导,不要“代办”,让学生进行规范操作;
检查学生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并签字,不能完成基本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正确的不能签字,请学生重新预约;
批改实验报告。按要求认真批改实验报告,结合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评定实验综合成绩,成绩登记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有关教学记录表”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学期结束时统一交到实验中心存档。
物理实验课的教学规范
一、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熟悉《物理实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根据基本要求制定的《物理实验教学大纲》,必须熟悉所带实验的实验仪器,掌握实验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测出每组实验仪器的实验结果,了解实验过程中容易出错的操作及实验注意事项,写出实验课教案。
二、任课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实验室,上课前必须检查学生证件和本次实验的预习报告,让学生及时签到(签到表要求保存)并做好及时网上考勤,组织好本次物理实验课的教学全过程,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
三、任课教师必须对每个实验进行讲解。每个实验讲解时间为30分钟左右,讲解内容包括:实验背景、实验原理、实验仪器、实验步骤及实验注意事项。在讲解中应做到内容熟悉、概念清楚、重点突出、方法得当。并合理应用实验教学方法。
四、在电学实验中,学生连接好线路后,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其线路正确无误后,方允许学生接通电源。
五、学生实验操作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多巡视,及时指出及纠正学生实验操作中的错误。因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仪器损坏,要求学生写出检讨书并按一定的比例赔偿,并登记在仪器损坏记录本上。
六、物理实验课的上课时间控制在:135分钟左右
七、要求学生在测量中先将原始数据记录在预习报告的数据表格中,经教师审查合格后再允许学生抄写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纸上,任课教师在其数据记录纸上签名认可,预防学生抄袭或修改实验数据。认可的数据以后一律不得涂改。
八、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实验结果及课堂表现,综合给出学生的课堂实验操作成绩,并做好记录。
九、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实验仪器的状况、组织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并清理实验室的环境卫生。
十、离开实验室时,检查并关闭水、电、门窗,确保水、电及防盗安全。
十一、接收到学生实验报告后,在一周内要给出相应的实验报告成绩。并及时登录到网上,供学生及时查询。
十二、实验指导教师要加强责任心,实验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或从事与本次实验无关的活动,以提高实验质量,减少设备损坏。
数理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优 秀 |
合 格 |
1 |
教学态度 |
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严谨、热爱教学、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对学生严格管理 |
教学态度端正,精神状态一般;遵守基本教学规范,按时上下课 |
2 |
实验教学 准备 |
熟悉实验目的、内容,实验时间安排合理;实验用品齐备,仪器、设备完好,能保证教学需要;备课认真、充分 |
了解实验目的、内容,实验时间安排比较合理;实验用品基本齐备,仪器、设备基本保证教学需要;备课比较认真 |
3 |
教学文件 |
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齐全、规范,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满足教学需要 |
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
4 |
实验教学 内容 |
教学内容依据实验教学大纲,重点突出;开出的实验项目符合教学要求,能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教学目的、要求明确;注意把最新科研成果引入教学中 |
教学内容依据大纲要求,教学目的、要求比较明确;能够完成每节课的教学任务 |
5 |
实验教学组织与 指导 |
熟悉实验内容,实验讲解、分析思路清晰;示范操作规范、熟练;实验指导认真、及时,正确无误,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操作;能及时讲解总结实验中存在问题;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实验项目兴趣较高 |
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讲解比较清楚;示范操作比较熟练;实验指导基本到位;能够讲解、总结实验中存在问题;学生基本遵守课堂纪律 |
6 |
实验教学方法与 手段 |
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 |
教学方法比较合理;对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有一定的帮助 |
7 |
实验报告与实验 考核 |
学生实验报告格式、内容符合规范,质量高;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记载准确、合理、规范 |
实验报告齐全,格式、内容基本符合规范;实验报告批改比较认真,成绩记载准确 |
8 |
实验效果 |
实现了实验目的,学生掌握了实验所学知识和操作技能,分析、处理实验数据能力强,动手能力、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
基本实现了实验目的,学生基本掌握了实验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处理实验数据能力和动手能力有一定提高 |
数理学院实验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实验中心的实验室管理,客观评价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效果,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与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订本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安排
1、系、实验中心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
2、实验室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实验中心应于每学年末完成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将每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材料及结果报系考核小组。
二、考核范围与内容
1、考核范围: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
按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即考德、考勤、考能,考绩。
(1)考德。 主要看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人局,团结工作。
(2)考勤。主要看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杳监督。
(3)考能。主要看实验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考核对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设备维修技术,实验室管理业务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编写的实验教材、技术报告或论文的水平和价值;学习,进修学科的水平及考试考核成绩。
(4)考绩
A、实验教学方面
(a)实验准备工作情况。实验指导书、标准实验报告是否齐全和合符要求;实验装置及配套仪器设备是否齐备、可靠;实验室安排是否合理。
(b)实验开出情况。实验开出过程中秩序是否良好;实验前讲解是否认真清楚;是否严格要求学生认真进行操作、观察、测试和记录,引导学生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实验进行中是否发生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批改实验报告是否认真、及时、无差错;学生对实验效果反映。
(c)完成实验任务情况包括课外指导等任务。设计准备新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质量;更新改造原有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特点;带实验的个数:次数、时数及学生班次人数;
B、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作方面
(a)新到仪器设备是否及时严格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登记表,对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是否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b)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所需的配套条件如:水、电、气; 安装调试是否作了记录。
(c)仪器设备维修是否及时、有效;维修情况是否认真登记、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d)是否按期上报了维修情况统计;维修的数量,档次和效果,年承担的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e)是否承担了对外服务工作,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效益。
C、实验室管理及辅助工作方面
(a)是否定期进行清账。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b)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完成了验收、编号、入帐、建帐,质量是否合符要求,原始单据是否齐全。(c)大型精密设备是否落实了专人管理,各种资料是否齐全,使用及维修情况是否认真记录并归档。(d)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e)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清洁卫生、文明管理方面效果和问题。
三、考核程序
1、首先本人写出本学年工作总结进行自评,自评材料交中心考核小组。
2、系、实验中心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及表现、实验课的完成情况、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物资管理状况、实验技能水平及研究成绩、实验室安全、卫生状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出综合评分。
3、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按优秀、良好(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级确定被考核对象相应的等级,实验中心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考核小组。
4、学院考核小组做出终评意见,结果报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数理学院实验中心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实验中心人员业务素质,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的正常进行,必须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这种业务培训可以形式多样,既包括实验中心内部的培训,也包括参加校外的培训与学习。学习的内容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下方面:
一、学习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知识;
二、学习我们所开的实验原理,学习新仪器、新装置的操作技术;
三、学习和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四、学习科学研究与实验研究的经验,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与自制工作;
五、学习实验的管理,学习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六、学习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
七、学习掌握网络教学开放系统的各项功能;
八、学习实验教学中基本技能(如何指导实验、如何写实验报告、如何改实验报告、如何培训学生自主学习、如何进行提高创新实验);
九、学习安全卫生知识,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数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写好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实验物品的特性。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主动出示证件,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者,必须持有请假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不予补做,且该实验成绩为零分。
三、在实验室中不准打闹、吃东西、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准乱扔纸屑、不准随地吐痰,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清洁、安静。
四、实验过程中,提倡独立思考、科学操作、细致观察、自觉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勇于探索创新的学风。及时记录与整理实验数据,不得任意捏造、修改、抄袭实验数据,认真分析有关问题。
五、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有害菌、气体等危险物品有关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验过程中如出现事故,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要求与规范进行实验,注意爱护仪器,若仪器出现故障,及时向教师反映,不要私自处理。
七、实验测量结束时,将记录的实验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审阅、签字,并检查、整理实验仪器,把实验室的卫生打扫干净,仔细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按指导教师要求,课后及时认真写出高质量实验报告。不得抄袭实验报告,如发现将严肃处理。实验报告必须在实验后的一周内上交指导教师。
数理学院学生实验考核管理办法
一、学生每门实验成绩由平时实验成绩和期末综合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占60%,期末综合考核占40%。
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采取过关制,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下一年重修。
三、因客观原因如病假、代表学院参加活动及其他情况缺做实验者,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系审核批准后,指导教师及时安排补做;凡无故缺做,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后,由指导老师集中安排补做。
四、非正常补做实验者(重修或无故缺做),酌情收取费用,用于补偿实验材料消耗。
五、平时考核内容和办法
考核内容:1、每次实验的预习情况:要求实验原理、内容明了,概念清晰。2、能熟练、正确、规范地完成各项实验操作,并能分析解决实验中遇到的问题。3、正确记录、处理实验数据,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4、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考核办法: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预习情况、基本操作情况、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记录学生的平时实验成绩。
六、期末综合考核内容和办法
考核内容:1、以本学期所开的实验项目为依据,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实际操作、数据处理、思考题等。2、教师根据本学期所开的实验搞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完成;
考核办法:考核可以以试卷、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
物理实验考核实施细则
一、大学物理实验是一门独立设课的基础实验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应做的实验项目后,给出实验总成绩,并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实验总成绩考核办法:
平时成绩(70%)+期末考试成绩(30%)(限考试为笔试)
平时成绩(60%)+期末考试成绩(40%)(限考试为操作考试)
三、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
平时成绩=课堂操作成绩总评(25%)+实验报告成绩总评(75%)
四、期末综合考核内容和办法
考核内容:以本学期所开的实验项目为依据,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实际操作、数据处理、思考题等。
考核办法:1、期末考试形式:笔试或操作考试2、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可以是单独笔试、也可以是单独操作考试、也可以是两种考试并用。
五、因病、事假不能上课者,必须出具院(系)办或学工证明。事后主动联系老师在学期结束前补做实验,个人私自请假者不予实验补做,并按旷课处理。
数理学院物理实验成绩评分办法
(一)、实验课堂操作评分参考标准:
(1)、实验预习报告
主要考察实验原理、线路图及实验数据表格。10分
(2)、做完实验后,根据学生在实验课堂上的表现,给出合理的操作分数。操作分数主要考察以下几点:
(a)是否清楚掌握了实验原理。20分
(b)是否能独立、正确地完成整个实验的操作。25分
(c)测量所得数据是否真实、合理,精确度是否正确。25分
学生的实验速度也在考虑之列。10分
(e)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10分
(二)、实验报告评分参考标准:
(1)、实验名称、目的、仪器、原理的表述是否完整、合理。20分
(2)、实验内容与步骤的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正确。20分
(3)、数据记录与处理是否正确、清楚、详尽,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40分
(4)、思考题回答是否正确。10分
(5)、实验结果分析是否正确、合理,有无改进建议。10分
(6)、是否及时提交实验报告。(迟交一周扣10分)
数理学院实验报告批改质量标准
实验报告是检查学生课前预习实验知识、课后复习巩固知识、反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实验指导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实验报告内容,保证实验报告质量与批改水平。
1、各实验课程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统一的实验报告规范格式。
2、每次实验课前,对实验报告中要求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实验操作步骤等书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以了解学生对本实验的预习情况。
3、每次实验结束时,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现象、实验结果记录纸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同样作为实验报告评分的依据。
4、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及时、独立地完成实验报告,并做到书写工整,叙述清楚,卷面整洁,对不按时完成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粗制滥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重做。对不按时完成实验报告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按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实验报告的批改要及时、认真、仔细,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简单的打×或√的办法,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实验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之处,并公布答案,及时讲评,督促学生纠正。
6、实验报告的批改采用百分制记分,每次批改要签名,并写清批改日期。
7、实验报告要全部批改,实验教师在批改的过程中,要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8、实验报告批改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成绩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