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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增强教师、教学管理及保障人员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有效保障教学,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教学相关人员在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出现过错或过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调查认证,客观、准确地进行。

  • 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和教学保障类(D类)四种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主观直接过错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重大失误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或造成损失较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情节较轻、影响范围或造成损失较小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根据《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进行认定。

  •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及追究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通报的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报《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附件2),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商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至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并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评奖评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及聘任的依据;如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则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核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经核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和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

经核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者,在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内给予通报和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考核不能评为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如出现条款以外的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重大和严重的教学事故应有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 申诉与复议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填写《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附件4),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启动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淮工院〔2017〕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教学过程类(A类)

序号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性质

A0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言论和行为,在校园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在学生中造成影响/严重影响。

Ⅱ/Ⅰ

A02

默许、暗示或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A03

非不可抗力等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含5分钟)/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Ⅲ/Ⅱ

A04

课堂教学(含上机、实验)期间,非客观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15分钟(含5分钟)/15以上(含15分钟)。

Ⅲ/Ⅱ

A05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一学期内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课、停课2~3课时/一学期内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课、停课4课时及以上。

Ⅲ/Ⅱ/Ⅰ

A06

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或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对教学造成影响/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内容1/4及以上。

Ⅲ/Ⅱ

A07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累计1周/2-3周/4周及以上。

Ⅲ/Ⅱ/Ⅰ

A08

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一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

Ⅲ/Ⅱ

A09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

Ⅲ/Ⅱ

A10

教师课堂教学期间,接听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A11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给学生身心造成损害较轻/较重/严重。

Ⅲ/Ⅱ/Ⅰ

A12

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情况较轻/较重/严重。

Ⅲ/Ⅱ/Ⅰ

A13

拒绝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安排的人员听课。

A14

未经批准,违背学生意愿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教辅材料。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

序号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性质

B01

命题人员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引起后果较轻/较重/严重。

Ⅲ/Ⅱ/Ⅰ

B02

教师试卷出错,对考试造成影响/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Ⅱ

B03

考试前人为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引起后果严重/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Ⅱ/Ⅰ

B04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B05

未在规定时间内命题或未按要求办理试题审查、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

B06

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或考试前丢失试卷,影响考试如期正常进行。

B07

因试卷漏印或少印、监考安排不当等原因,影响正常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后果。

Ⅲ/Ⅱ

B08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课程考试(缓考或补考)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B09

非不可抗力因素,监考人员迟到5~15分钟(含5分钟)/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Ⅲ/Ⅱ

B10

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Ⅲ/Ⅱ/Ⅰ

B11

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有5%以内的差错率(含5%)/5%以上差错率。

Ⅲ/Ⅱ

B12

非不可抗力,未按时批阅试卷或登录成绩,影响正常工作进行。

B13

成绩公布后,因教师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

Ⅲ/Ⅱ

B14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如擅自改动学生试卷答案等),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以考试成绩为要挟,向学生索取钱财等贿赂。

Ⅱ/Ⅰ

B15

教学管理人员或评卷教师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试卷保管期内,遗失试卷,成绩已正确记载/成绩未记载。

Ⅲ/Ⅱ

B17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泄题,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Ⅲ/Ⅱ/Ⅰ

教学管理类(C类)

序号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性质

C01

因安排不当或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教室冲突15分钟内未能解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C02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导致课程无法正常开出,开学两周内仍未解决的。

C03

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到位,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C04

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漏排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C05

擅自改变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施方案。

C06

未按规定制定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影响正常教学。

C07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瞒报一般教学事故/瞒报严重教学事故/瞒报重大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Ⅲ/Ⅱ/Ⅰ

C08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基础档案资料),遗失/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到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Ⅲ/Ⅱ/Ⅰ

C09

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C10

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证书追回/未追回。

Ⅱ/Ⅰ

C11

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言行不当,给服务对象的身心造成伤害较轻/较重/严重。

Ⅲ/Ⅱ/Ⅰ

教学保障类(D类)

序号

教 学 事 故 表 现

性质

D01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因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D02

临时变更教材,造成教材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教学。

D03

教材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5%以上。

D04

因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教学质量。

D05

教材主管部门发放教材不及时或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对教学造成影响。

D06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D07

开学前教学用品未及时发放到位或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或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D08

未按时打开教室,推迟上课或考试时间达5~15分钟(含5分钟)/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Ⅲ/Ⅱ

D09

教学设施损坏未及时报修,或已报修情况下不及时维修,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D10

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D11

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设备损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情节较轻/较重/严重。

Ⅲ/Ⅱ/Ⅰ

附件2

淮阴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事故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所在教学

单位(部门)

教学事故经过

教学单位(部门)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 盖章 )

年 月 日

学校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 盖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意见(Ⅰ、Ⅱ级教学事故认定):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材料等):

注:1.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决定;Ⅰ、Ⅱ级教学事故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商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 本表一式三份,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填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人事处各执一份。